正文
对低矫者可作重复注射。对病情出现反复者可作不定期的增量或维持量注射。但每次每条肌肉最大用量不应超过5单位.
制品稀释
根据瓶。盒签实际标示的单位量,参照附表(见最后)进行稀释,按需要选用不同稀释度。
加盐水后轻轻振荡直至完全和均匀溶解。毒素稀释后立即使用,亦可置2-8℃冰箱于4小时内用完。残液、容器、注射用具等应消毒处理。
副反应
1.在眼睑、面肌痉挛治疗中,少数病人可出现短暂的眼睑下垂。下睑后退、瞬目减少、脸裂闭合不全,面肌肌力减弱等,3-8周内自然恢复
2.在斜视治疗过程中,部分病人可出现短暂的程度不同的眼睑下垂、垂直斜视和极个别的瞳孔散大,此与该毒素向邻近肌肉弥散有关,数周内自然恢复。
禁忌证
过敏性体质者或对本品任何成分过敏者。
注意事项
1.本品有剧毒,应由专人保管、发放、登记造册,按规定适应症使用。使用本品者应为受过专门训练人员。操作者应熟悉眼外肌來垍頭樤和面肌等的解剖位置,熟练掌握肌电放大器使用技术,并尽量做到准确、定量、慢注。减少渗漏。
2.凡有发烧、急性传染病者缓用;有心、肝、肺疾患,活动性肺结核、血液病者及孕妇和12岁以下儿童慎用本品。
3.氨基糖苷类抗生素(如庆大霉素等)能加强肉毒毒素的作,使用本品期间应禁用上述抗生素。
4.对大于50三棱镜度斜视、固定性斜视、外直肌无力的Duanc综合症,手术过矫性斜视、慢性麻痹性斜视、慢性第VI或第对颅神经麻痹、严重的肌肉纤维挛缩者疗效不佳或无效。
5.应备有1:1000肾上腺素以备偶尔过敏反应时急救用。患者在注射后应留院内短期观察。
贮存
保存于-5--20℃
规格
50-100单位/瓶(每安瓶标示量按效价测定结果标明)
有效期
自冻干之日起三年,在盒签标明的有效期内使用。